热电联产设施 是那些产生电能和蒸汽或其他形式的有用能源(如热)的能源, 主要用于工业, 商业, 或冷却的目的, 通过能源的连续使用. 联邦公用事业管理政策法案(PURPA). 包含热电联产QF必须满足的具体操作和效率标准. 根据联邦法律,PURPA热电联产设施没有最大规模限制.
私人的一代, 用于大型工业能源用户, 一般指的是除了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的设施之外,可以用于向传统公用事业公司以外的大客户提供零售电力的发电设施. 但是请注意,印第安纳州法律对“私人发电”的定义更具体——指大型(大于80兆瓦)热电联产设施.
自1978年《KB体育官方网站》通过以来, 联邦政府鼓励某些高效的“私人发电”.“在PURPA, 联邦政府鼓励发展“合格设施”(QFs). QFs是热电联产(也称为热电联产)设施,满足PURPA的效率要求. (资历架构亦包括“小型电力生产设施”). 除了, 印第安纳州的法律规定, 客户可自行建造可能符合或不符合资格认证设施的设施.
合格的设施(八强)
根据《KB体育官方网站》,公用事业公司在资历架构设施方面有四项主要义务:
(一)“必须购买”义务;
(二)“必须出售”义务;
(3) a “must interconnect” obligation; and
(4)“必须车轮”的义务.
印第安纳法规和qf
PURPA代表必须向各州监管委员会执行采购, 必须出售, 并且必须相互连接义务. 印第安纳州以多种方式实施了PURPA:
- 印第安纳州鼓励发展“替代能源生产设施”(太阳能), 风, 废物管理, 等.)、热电联产设施和小型水力设施.
- 印第安纳州要求电力公司签订长期合同,从替代能源生产设施购买或轮转电力, 热电联产设施, 以及位于各自服务区域内小于或等于80兆瓦的小型水力设施, 在公正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下.
- 印第安纳州要求印第安纳州公用事业管理委员会(IURC)为公用事业公司从此类设施购买的电力制定公正合理的避免成本费率.
- 印第安纳州要求电力公司为qf提供补充或备用电力, 以公正合理和非歧视性的价格.
- In 2014, 印第安纳州议会在这些法规中增加了一个新的定义——“私人一代”,从而加强和扩大了这些要求. “私人发电”是指容量超过80兆瓦的现有热电联产设施,主要用于业主的工业用途, 商业, 加热或冷却用途; or is a QF under PURPA that is in existence on July 1, 2014年生产的电力/热能主要用于工业主机操作, 商业, 加热或冷却用途.
- 2014年的法律(SEA 1423)还规定,现有的电力公司必须与“私人发电”设施连接, 并被要求提供备份, 维护, 这些“私人发电”设施的补充电力以成本为基础,不受歧视.
- 印第安纳州的判例法已经承认,能源客户可以在不违反印第安纳州公用事业服务领域法律的情况下“为自己服务”.